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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. 我如何離婚?

離婚是終止婚姻的法律程序。您需要向您當地的郡法院提出離婚申請,並填寫一系列表格。在程序開始及最後一個階段,應向法院支付費用。

第一份表格稱為呈請。該表格列明關於婚姻及離婚的法律依據(或原因)的基本資料。唯一的法律依據是您的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,您須依賴以下五項法律事實中的一項予以證明。這些事實為:

  • 外遇:您的丈夫或妻子與異性發生性關係,因此,您認為無法繼續與其共同生活。
  • 不合理行為——這包括您認為不可接受的任何行為,您需要列舉關於該行為的六個實例。
  • 遺棄:您的丈夫或妻子打算遺棄您,且在您開始法律程序前已離開兩年。
  • 分居兩年:如您們已分居超過兩年,且您的丈夫或妻子同意,您們可以離婚。
  • 分居五年:如您們已分居超過五年,您可以離婚,無需您的丈夫或妻子同意。

如婚姻中有子女,您須填寫名為子女安排聲明(Statement of Arrangements for the Children)的表格。

這兩份表格以及最初的結婚證須向當地的郡法院提供。法院將郵寄給您的丈夫或妻子。您的配偶向法院發還表格送達認收書,證明其已收到文件,或法院獲得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後,方可繼續離婚程序。

如這種情況發生,提出離婚的人士(即呈請人)填寫離婚判決書申請表格。表格內包含確認呈請中所提供資料的誓詞。地方法院的法官將考慮所有文件,如認為離婚理由充分,將授予離婚暫準判決書。下達離婚暫準判決書後六週零一天,呈請人可申請絕對判令,這是婚姻終止的聲明。

您與您的配偶需在離婚程序期間考慮財務結算。您可在法院授予離婚暫準判決書後請求法院批准一份協議。如您與您的配偶無法就財務安排達成一致,您們中的一方可要求法院來確定公平的結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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